------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执法依据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
2、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包括临时性用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定劳动合同,并在签定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2)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②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本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到一致的,双方都可提出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6)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在2001年11月前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基数按2001年11月前12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在2001年10月前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的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基数按2001年10月前3个月平均实得工资计。
3、未订劳动合同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起始期限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之日始;终止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愿签订,用人单位应予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得扣减任何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事人就伤残补偿(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满;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